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姚孝邦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凱文 二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0萬6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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