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上訴人 古添旺 被上訴人天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7,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