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品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181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品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品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江品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11/07/18111/12/01111/03/09、111/03/31、111/04/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3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119號112年度金簡字第43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日期111/11/28112/08/24112/08/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119號112年度金簡字第43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5112/10/04112/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0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113年度執更緝字第307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共5罪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111/03/08、111/03/19、111/05/06、111/07/13、111/07/15111/05/13111/01/20、111/03/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日期112/08/17112/08/17112/08/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0112/12/20112/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共10罪犯罪日期111/03/03、111/03/07、111/03/20、111/04/22、111/04/30、111/05/16、111/04/12、111/05/11、111/05/17、111/07/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日期112/08/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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