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溢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財隆
葉范華
一、債務人莊財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莊財隆、葉范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