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81號具保人即被告 孫金星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金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孫金星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因所涉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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