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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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4│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5│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6│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7│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9│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10│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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