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紀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就二張支票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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