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16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空言辯稱:同案被告 許名詮 曾在89年間任職於中華警民通訊社,其未幫助許名詮犯詐欺罪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任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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