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梅亭街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扣得其所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就扣案之海洛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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