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601號債權人原凱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私立亞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私立亞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確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榮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