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丙○○庚○○○乙○○甲○○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己○○被告辛○○
卡爾世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達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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