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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