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榮升(原名楊榮生)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榮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榮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5月17日│105年6月22日14時25分許│①105年6月8日14時57分││││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許採集尿液時回溯96小││││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②105年8月22日15時許為│││││警採集毛髮與尿液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24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152、│││││490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105年度豐原簡字第30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2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105年度豐原簡字第30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4日│106年1月18日│106年3月3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731號│106年度執字第2410號│106年度執字第5707號│││(已執畢)│106年度執更字第1467號│(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106年度執更字第146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刑8月)│││(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徒刑7月)│││└────────┴───────────┴───────────┴───────────┘┌────────┬───────────┬───────────┬───────────┐│編號│4│5│(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14日│①105年3月22日│││││②105年3月29日│││││③105年4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106年度原易字第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106年度原易字第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210號│106年度執字第6458號│││││(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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