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乃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海巡署臺中機動查緝隊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晚上11時許,持搜索票搜索被告葉乃維位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聲請書漏載2弄,應予補充更正)6號之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合計淨重16.0497公克(含袋重20.9公克)、第三級毒 品愷 他命
1包淨重38.8383公克(純質淨重28.7015公克;含袋重
43.4公克)等物,被告嗣因罪嫌不足,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不詳之人所持有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屬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爰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係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是本案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先敘明。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1條之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葉乃維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透明結晶物,經送驗結果,確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驗結果,則均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訛,此有海巡署臺中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方巡防局103年度安保字第321號、103年度保管字第3333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30700117號、103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30900222號、104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40300068號、104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2、81、86、
87、94及其反面、99至102頁),足認上開物品確分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就扣案第三級毒品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四、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附表│├──┬──────────┬───────────┬─────────┤│編號│品項│鑑定結果及毒品重量│備註│├──┼──────────┼───────────┼─────────┤│1│白色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偵卷第87頁│││裝袋1只)│品愷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8.8383公克。│││││驗餘淨重38.5056公克。│││││純質淨重28.7015公克(│││││純度73.9%)││├──┼──────────┼───────────┼─────────┤│2│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偵卷第94、99至100│││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頁│││(檢品編號B0000000即│驗前淨重4.6062公克。││││B0000000)│驗餘淨重4.5799公克。│││││純質淨重4.4864公克(純│││││度97.4%)。││├──┼──────────┼───────────┼─────────┤│3│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偵卷第94、100頁│││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即│驗前淨重1.3244公克。││││B0000000│驗餘淨重1.3022公克。││││)│純質淨重1.3112公克(純│││││度99.0%)。││├──┼──────────┼───────────┼─────────┤│4│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檢品編號B0000000係│││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採樣自編號4至6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3901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至││││驗餘淨重3.3869公克│B0000000,驗餘淨重│├──┼──────────┼───────────┤9.8636公克、純質淨││5│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重9.8661公克,純度│││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97.5%。│││(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3795公克│(偵卷第94頁及其反││││驗餘淨重3.3760公克│面、99頁)│├──┼──────────┼───────────┤││6│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裝袋1只)│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3.3495公克│││││驗餘淨重3.3479公克││├──┼──────────┼───────────┼─────────┤│7│白色結晶1包(含外包│鑑定結果:│偵卷第94頁反面、10│││裝袋1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頁│││(檢品編號B0000000即│驗前淨重2.3155公克││││B0000000)│驗餘淨重2.2685公克│││││純質淨重2.2831公克(純│││││度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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