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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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明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富因犯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等罪,曾經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等情,有各該確定裁判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又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罪曾定執行刑加計編號4之罪宣告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0時│107年2月1日│107年4月25或26日│107年8月20日│││1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某時││││120小時內之某時││││├───┬────┼─────────┴─────────┴─────────┼─────────┤│最後│案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686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事實審│││3496號││及├────┼─────────────────────────────┼─────────┤│確定│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11月23日││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8日│├───┴────┼─────────────────────────────┼─────────┤│備註│雄檢108年度執字第20號,編號1至3曾經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雄檢108年度執字第│││刑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編號2、3宣告刑誤植,應予更正)│12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