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1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陳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南投簡易庭 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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