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君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51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士簡字第441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哲宇 告訴被告張君睿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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