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陳梓瑄 訴訟代理人 李緣英 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柳營奇美 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 被告 曾煥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他字第268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署109年度醫偵字第31號偵查卷宗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醫事法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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