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品昱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維寧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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