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2號再審原告 蔡明富
蔡傳家 蔡合慶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秀金 、林 蔡淑貞蔡育麟 、蔡清鄉、蔡 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蔡清平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返還土地,其價額與原第二審核定相同,為新臺幣(下同)82,160元【計算式:(3.48+2.84)×13000(元∕平方公尺)=82160】,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再審原告提出再審被告陳秀金、 林蔡淑貞 、蔡育麟、蔡清鄉、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蔡清平等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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