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恣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恣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恣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2號、99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4月7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5日,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2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