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周美珠 被告 蔡美麗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