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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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9號
原   告  劉婉玲
法定代理人  陳文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遠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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