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郭金龍 被告 吳秉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
(一)被告吳秉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647號、112年度偵字第2677號、第1580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482號、第30265號、第30266號、第32466號、第44788號、第69137號),並經繫屬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4號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遂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判決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無訛。
(二)然查,本件原告郭金龍於本院前開判決後之112年12月2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又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上開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