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子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
1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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