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景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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