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孟賢 被告 賴品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