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彩霞 (即 張瑞彬 之繼承人)
張英儀 (即張瑞彬之繼承人) 張伶俐 (即張瑞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彬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