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55號上訴人 余僈欣 被上訴人 詹瑞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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