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慶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徐慶全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貳拾點捌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重參貳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捌只、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拾貳只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慶全於民國90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嗣經減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又15日;又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96年4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其後因故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0月16日,於99年3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清水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代價,購買海洛因8小包(合計淨重20.9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0.85公克,純質淨重共12.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小包(驗前總毛重32.40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3.43公克,取樣0.12公克鑑定用罄,純質淨重28.10公克),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0年
1月17日上午9時許,徐慶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陳皇呈 (持有毒品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偵字第2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日上午9時1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舊庄路口,因違規闖越紅燈,為警攔檢,陳皇呈依指示下車後,警方雖即時開啟駕駛座車門,惟徐慶全仍乘隙駕車逃逸,徐慶全之手提袋不慎自駕駛座之車門掉落,為警在袋內扣得徐慶全所有之海洛因8小包、甲基安非他命12小包、電子磅秤1臺及陳皇呈所有之手機1支、玻璃球型吸食器1個。
三、證據名稱:㈠證人陳皇呈之警詢、偵訊筆錄。
㈡刑案現場照片11張。
㈢查獲毒品案件現場位置圖1份。
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10
023005730號鑑定書1份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100年4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39620號鑑定書1份。
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被告之偵訊筆錄。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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