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並註明已知之親屬死亡之時間。
三、提出聲請人現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之證明(至少應有較完整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包含被繼承人曾有之子女、孫子女、父母、其他兄弟姐妹之資料、死亡時間等)。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