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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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愠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