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興旺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