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洪愛禎 被告 羅文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念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