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洺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欠繳醫療費收據影本等)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足以釋明債權人法
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資料,並於聲請狀上補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