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號,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代號0000000000A號,姓名年籍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