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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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11號原告甲○○
9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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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11號原告甲○○
9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