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8日102年度再抗字第
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第77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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