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9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紀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3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民
國95年2月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95年2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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