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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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王玉夙 相對人 陳哲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哲國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及民國100年10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4月10日及民國105年10月27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共計2,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1年10月29日,詎屆期相對人未能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水西││0000-000│建│70.74│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0│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商用鋼│41.6│41.4│41.4│17.8││││14│陽台│詳│平│全部│一、4.26㎡,││││上鄉水上│上鄉水西│筋混凝土│6│0│0│8││││2.││如│方││二、3.55㎡,││││村店興街│段1133-4│造四層樓││││││││34││備│公││三、五、8.52││││28號│地號│房││││││││││考│尺││㎡,四、1.79││││││││││││││││欄│││㎡,六、4.48│││││││││││││││││││㎡,七、1.9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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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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