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柳枝
顏采綾
靳立宸
顏郁恩
王元熙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
林靜如 律師被告 李逸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8號、111年度偵字第28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柳枝、顏采綾、靳立宸、顏郁恩、王元熙、李逸軒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