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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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8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863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陳柏全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於澎湖縣○○鄉○○村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並於高雄林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49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3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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