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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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陳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001121,887元96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4.25%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293,139元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6%暨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