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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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293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柯茗通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預納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2年度鳳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惟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8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非合法。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