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元,約定自93年2月13日起至96年2月13日止循環動用,詎料債務人於95年3月3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0,146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