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2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號上列當事人間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限定繼承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為臺灣省臺北縣新店市○○里○○路○段○○○號4樓,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故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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