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凈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先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十九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經警查獲;復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號旁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凈重○點○七公克、包裝重○點二○公克)。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九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凈重○點○七公克、包裝重○點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三五七四○號鑑定書一件附卷可按,為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