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
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六二之一號,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嗣因被告業已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點○四公克;空包裝重:○點一九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點○四公克;空包裝重:○點一九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