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治選任辯護人徐紹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6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移送併辦部分(107年度偵字第16842、16843號)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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