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國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